应届生落户上海
就应届生,你到企业就业前,这些问题一定要弄明白!
应届生大家盘点了应届生到企业就业必知的10个问答,这些全都来自《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百问》的解答。留学生落户政策把以“无血缘关系而居住在一起的人员”立户,即由业缘关系共同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或公共宿舍的人而立户的称为集体户,家庭户是户口管理中最主要的形式。大家读读看!


  1. 高校毕业生从企业到机关事业单位就业后工龄如何计算?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规定,高校毕业生从企业、社会团体到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其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为连续工龄。

  2. 高校毕业生到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就业可否在当地落户?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文件规定,要简化高校毕业生就业程序,消除其在不同地区、不同类型单位之间流动就业的制度性障碍。
切实落实允许包括专科生在内的高校毕业生在就业地办理落户手续的政策。
省会及以下城市要放开对吸收高校毕业生落户的限制,简化有关手续,应届毕业生凭《普通高等学校书》、《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办理落户手续;
非应届毕业生凭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和《普通高等学校书》办理落户手续。
高校毕业生到小型微型企业就业、自主创业的,其档案可由当地市、县一级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保管。
办理高校毕业生档案转递手续,转正定级表、调整改派手续不再作为接收审核档案的材料。上海留学生落户用人单位与留学回国人员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期限一年(含)以上,剩余合同期限(申请之日到合同截止日期)须六个月(含)以上。上述合同期限不含试用期。

  3.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如何保管?
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规定,流动人员档案具体包括:
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聘用人员的档案;
辞职辞退、取消录用或被开除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档案;
与企事业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人员的档案;
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的档案;
自费出国留学及其他因私出国人员的档案;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档案;
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的档案;其他实行社会管理人员的档案。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实行集中统
  一、归口管理的管理体制,主管部门为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接受同级党委组织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具体由县级以上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单位管理,其他单位未经授权不得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严禁个人保管本人或他人的档案。
跨地区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可由其户籍所在地或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管理。
高校毕业生到具有档案管理权限的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就业的,由单位直接接收、管理档案。
到无档案管理权限的单位就业的,可由各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负责提供档案管理等人事代理服务。
高校毕业生离校时没有就业的,档案可由学校统一发回原户籍所在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保管。档案不允许个人保存。
1月1日起,取消收取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查阅费、证明费、档案转递费等名目的费用。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应提供免费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

  4. 什么是人事代理?
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可在规定业务范围内接受用人单位和个人委托,从事下列人事代理服务: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
因私出国政审;
在规定的范围内申报或组织评审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转正定级和工龄核定;
大中专毕业生接收手续;
其他人事代理事项。

  5. 高校毕业生怎样办理人事代理?
按照《人才市场管理规定》有关规定,人事代理方式可由单位集体委托代理,也可由个人委托代理;
可多项委托代理,也可单项委托代理;可单位全员委托代理,也可部分人员委托代理。留学生落户由公安机关户政管理机构制作,用以记载和留存住户人口的基本信息的法律文书。户口是住户和人口的总称,计家为户,计人为口。
单位办理委托人事代理,须向代理机构提交有效证件以及委托书,确定委托代理项目。
经代理机构审定后,由代理机构与委托单位签定人事代理合同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立人事代理关系。

  6. 高校毕业生如何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7. 什么是社会保险?我国建立了哪些社会保险制度?
社会保险是指通过立法,按照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原则,多渠道筹集资金,对参保者在遭遇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风险情况下提供物质帮助,使其享有基本生活保障、免除或减少经济损失的制度安排。
社会保险法第二条规定,我国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包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社会保险制度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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