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届生落户上海
公布非上海生源应届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政策
近期,市教委、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做好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学〔〕23号),对非上海生源应届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相关政策做了安排。非上海生源应届高校毕业生进沪直接落户条件、申请材料和办理程序与基本相同。相关部门及受理经办机构将进一步加强对申请材料真实性的核查力度,同时,将充分运用各种信息技术手段,进一步提高应届生直接落户申请受理审核工作便民化程度。

  《通知》要求,本市各有关部门、各高校和用人单位要从保持和增强上海人才优势出发,认真做好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工作,为吸引人才进沪就业营造良好环境。海归落户上海户口若报入上海市或区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的附同意接受函原件;户口若报入由业务管理部门推荐的集体户口的,用人单位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的请示函中须注明;户口若报入本人购买的产权房内的,附房屋产权证。上海落户若报入上海市直系亲属处,须附户主的户口本、户主的房屋产权证、户主同意入户承诺书;户口若报入用人单位的附集体户口本地址首页。要进一步完善管理和服务,强化以积分制为主体的落户制度的主渠道作用,同时优先满足上海建设 ;四个中心 ;和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紧缺急需人才和拔尖创新人才的落户需求。
  根据《通知》精神,凡进沪就业的非上海生源应届高校毕业生,可持期限为6个月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验原件)以及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证明等申请材料,到其实际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设置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申领《落户》。达到落户积分标准分值的非上海生源应届高校毕业生,可委托用人单位向注册地区(县)人才服务中心申请积分。
  同时,《通知》明确,非上海生源应届高校毕业生进沪直接落户标准分为72分,与保持一致,凡进沪就业的非上海生源应届高校毕业生的用人单位,可根据《通知》的相关要求,在5月31日前,向相关受理机构递交申请材料。此外,《通知》进一步明确了中介机构派遣人员,培养方式为委托、定向或在职培养的毕业生不属于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直接落户受理范围,同时,凡用人单位办理直接落户后毕业生已全部与其解除劳动(聘用)关系的,对该用人单位提出的落户申请也不予受理
 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
  申请《上海市落户》和落户积分办法
  一、领取《高等学校毕业生进沪就业通知单》
  (一)上海高校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依据申领条件到所在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统一办理领取《高等学校毕业生进沪就业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手续。
  外地高校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依据申领条件到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领取《通知单》手续。上海留学生落户用人单位与留学回国人员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期限一年(含)以上,剩余合同期限(申请之日到合同截止日期)须六个月(含)以上。上述合同期限不含试用期。
  (二)《通知单》的联用于毕业生去用人单位报到,第二联用于办理《落户》积分对应材料。同时,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为上海高校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出具去外省市落户所需的《就业报到证》。
  (三)领取《通知单》受理截止时间为12月31日。
  二、申领《上海市落户》
  (一)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其实际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设置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申领《落户》。
  (二)申办材料
  申请办理《落户》的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应当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1.《上海市落户》申请表;
  2.居民等有效明;
  3.拟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的住所证明:
  ——居住在自购住房的,提供相应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验原件)。
  ——居住在租赁住房的,提供由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居住在单位集体宿舍的,提供单位出具的集体宿舍证明。
  ——居住在亲戚朋友家的,提供居(村)委出具的寄宿证明。
  4.期限为6个月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验原件)以及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证明。
  三、申请落户积分
  (一)已持有落户的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需要申请积分的,可通过互联网登录上海市落户积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模拟估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委托用人单位向注册地区(县)人才服务中心申请积分。
  (二)持证人和受委托的用人单位须提交的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包括:
  1.持证人有效期内的《落户》;
  2.《上海市落户积分申请表》;
  3.劳动(聘用)合同;。承诺无违反和本市计划生育政策的材料;
  5.承诺无违法犯罪记录的材料;
  6.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法人或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等)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和磁卡。
  除上述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外,持证人还应提供《落户》积分指标项目对应的材料。《高等学校毕业生进沪就业通知单》可作为应届毕业生积分指标的对应材料。
  四、其他
  不符合本办法申领条件的,可至本市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按规定办理居住登记或以其他条件申请《上海市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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