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届生落户上海
上海生源应届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政策公布出来了
用人单位是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直接落户的申办主体。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办本市户籍的,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用人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以及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注册资金达到人民币100万元(含)以上且在受理截止日前一年(5月31日前)注册登记(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办的企业除外)、信誉良好的各类直接录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的用人单位。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用人单位,如确需引进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原则上须在5月10日前由其主管政府部门、所在区县政府或园区主管机构的人力资源工作部门,以正式公文形式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予以受理。
  凡用人单位办理直接落户后毕业生已全部与其解除劳动(聘用)关系的,对该用人单位提出的落户申请不予受理。
  (二)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已与第
  (一)款规定的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直接录用协议);
  2.品行端正,身心健康,无违法违纪记录和行为;
  3.应取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和书。
  (三)以下情况不属于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办本市户籍的范围。海归落户上海户口若报入上海市或区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的附同意接受函原件;户口若报入由业务管理部门推荐的集体户口的,用人单位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的请示函中须注明;户口若报入本人购买的产权房内的,附房屋产权证。
  1.中介机构派遣人员;
  2.培养方式为委托、定向或在职培养的毕业生;
  在职培养毕业生指在校期间有用人单位为其在上海市缴纳社会保险的毕业生(本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除外)。海归落户上海户口若报入上海市或区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的附同意接受函原件;户口若报入由业务管理部门推荐的集体户口的,用人单位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的请示函中须注明;户口若报入本人购买的产权房内的,附房屋产权证。
  二、申请材料
  申请办理本市户籍的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须由用人单位递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填写完整并签字加盖公章的《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办理户籍申请表》(含申请材料清单);申请表须在上海学生就业创业服务网(www.firstjob.com.cn)(以下简称 ;就业创业服务网 ;)的 ;用人单位管理服务平台 ;上填报后下载打印(申请材料清单将根据网上填报内容自动生成,须一并打印提交)。
  (二)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的《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个人信息表》(含学习成绩评定和学校推荐意见;表中所涉及学习成绩等级以相应绩点进行评定,学科()代码与学科()名称必须按照教育部相关学科()目录填写,自设须填写上级学科名称和代码;表格可在就业创业服务网上下载)。
  (三)由学校(或研究生培养单位)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盖章的毕业生推荐表。
  (四)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的就业协议书(协议书如含有 ;毕业生未能办妥落户手续将解除就业协议 ;内容的,不予受理)。
  (五)由学校(或研究生培养单位)教务部门盖章的成绩单(按学期分列)。
  (六)由学校(或研究生培养单位)教务部门或就业工作部门盖章的外语和计算机书复印件。
  1.外语水平证书一般应在毕业生毕业学校或培养单位考点取得。所学属体育学类(一级学科)和艺术学门类的毕业生可免于提交。
  2.计算机等级考试应由省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举办。文科(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门类)本科毕业生须提供 ;一级 ;及以上证书,理工科(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学生须提供 ;二级 ;及以上证书。毕业研究生及艺术学门类、体育学类、数学类、电子信息科学类、电气信息类、自动化类、计算机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的本科毕业生可免于提交。
  (七)由学校(或研究生培养单位)就业工作部门盖章的毕业生在其学历学习阶段所获奖项证书的复印件(验原件),包括以下:
  1.校级以上(含校级) ;学生(三好学生) ; ;学生干部 ; ;毕业生 ;。受理截止日前尚未领到有关证书的,须提供发证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并在6月30日前提交学校毕业生就业部门盖章的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2.国际性、全国性竞赛(含: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 ;挑战杯 ;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全国大学生 ;飞思卡尔杯 ;智能汽车竞赛等,以上奖项含地方赛区,不含专项竞赛)获奖证书。
  (八)用人单位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非法人企业须另提供以下材料(已连续3年获准受理落户申请的,只需提交下述第4项材料):
  1.上级法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且注册资金一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2.上级法人的自主招聘授权书原件(当年有效);
  3.上年度在职员工在沪社保缴纳通知书复印件(用人单位加盖公章);
  4.上年度在沪缴纳营业税或增值税税单复印件(用人单位加盖公章)。
  (九)毕业生在本人学历学习期间获得发明证书,须提交证书复印件(验原件,登记簿副本不受理),并须提供经学校(或研究生培养单位)就业工作部门在本校网站上公示无异议、由带教导师签名的书面证明材料原件(公示证明样表可在就业创业服务网上下载),落户申请人应为该申请时的发明人,不包含该申请后变更的发明人。
  (十)在本市出资创办企业(不含股份转让、后期补注入资金的创业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应与其创办的企业签订就业协议,在受理截止日前提出落户申请,并须提交以下材料:(其中1、2、5项须在提交落户申请材料时提交,3、4、6项可在12月20日前补交)。留学生落户政策把以“无血缘关系而居住在一起的人员”立户,即由业缘关系共同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或公共宿舍的人而立户的称为集体户,家庭户是户口管理中最主要的形式。
  1.公司非零注册验资证明,公司注册成立时间应于5月31日前;
  2.由毕业学校就业工作部门盖章的《创业情况报告》及毕业生自主创业情况申报表(可在就业创业服务网下载);
  3. 度内连续3个月所创办企业为员工(包括毕业生本人)缴纳社保单据复印件(验原件),如毕业生本人因户籍原因无法缴纳社保的,须提供其本人未在沪缴纳社保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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