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学生落户上海
新版海归落户上海政策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实施细则
条 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人才强市战略,加大引进力度,规范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工作,根据《公安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规范留学回国人员落户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工作体制机制改革的有关要求以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申请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申请单位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具有用人自主权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制事务所以及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信誉良好,并在本市依法纳税、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各类企业。
第三条 留学回国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来沪工作的留学回国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国外获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
2.在国内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并在国外高校获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在国内非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并在国外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获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在国外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和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
3.在国外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
4.在国内获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或取得副及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赴国外进修、做访问学者满1年以上。
同时,符合上述四项条件的人员近连续6个月在同一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应低于上一年度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个税缴纳情况应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
5.其他不符合第2、3项条件,在国外高校获得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同时近连续12个月在同一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达到上一年度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1.5倍,个税缴纳情况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的人员。
来沪创业的留学回国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在国外高校获得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或符合第4项条件,来本市创办企业的留学回国人员,本人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且为大股东,个人股份一般不低于30%),同时近连续6个月在同一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低于上一年度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个税缴纳情况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上海留学生落户用人单位与留学回国人员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期限一年(含)以上,剩余合同期限(申请之日到合同截止日期)须六个月(含)以上。上述合同期限不含试用期。
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由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参考英国泰晤士报高等教育副刊、美国新闻与世界报道、QS世界大学排名、上海交通大学发布的学校名单确认后予以公布。上述名单待每年新的世界排名公布后对新增的院校名单予以追加,12月31日前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予以公布。同时,留学人员在国外院校获得的学历学位应属于教育部认可的范围。
留学人员回国后应直接来上海工作,累计待业时间不超过2年;与申请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期在1年以上,且自申请之日起有效期在6个月以上;留学回国人员年龄须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
派遣人员不属于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范围。
第四条 申请的提出
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须由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引进的留学回国人员应为单位紧缺急需并发挥重要作用、拟长期使用的人才。
外国企业在沪代表处和各国驻沪领事馆通过具有资质的外事服务单位进行申报。
第五条 单位需提交的材料
除特殊说明外,所有申请材料均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申请单位介绍信、经办人员有效件。
申请单位报告。
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申请单位为非法人分支机构的,提供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同时提供上级法人的上述相关证件和上级法人的授权书。
上述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证件剩余有效期应在6个月以上。
《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申请表》。
申请单位与留学回国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来本市创办企业的留学回国人员,应与其创办的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提交以下材料:
企业验资证明。
企业近连续6个月缴纳增值税或企业所得税税单。
企业近连续6个月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凭证。
第六条 留学回国人员需提交的材料
教育部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国外书、成绩单;属于进修人员的提供国外进修证明、《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和国内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书或副及以上书。
出国留学前国内获得的相应的学历书;出国前系在职人员的,提供原工作单位同意调出或已离职证明;在国外有工作经历的,提供工作单位劳动合同、税单或机构负责人签字的工作证明。
、签证及所有出入境记录、居民户口簿和;出国前为农业户口的须在原籍办理后申请;留学期间户籍已注销的须附90天内有效的户籍注销证明。
在沪落户地址证明。落户地址为个人购买的产权房的,提供;落户地址为配偶或直系亲属家庭地址的,提供配偶或直系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和产权人共同签署的同意落户的书面证明;落户地址为集体户口的,提供相应的集体户口簿复印件或户籍证明以及单位同意落户的书面证明。
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书;离异的,提供、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判决书。持国外明的,另须提供具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的翻译件。
子女出生证明及合法生育的证明。
在沪档案接收单位出具的同意接收证明;如档案已在沪,提供档案保管单位出具的保管证明。
在本市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的证明;回国后未就业时间超过半年的须附劳动用工手册或档案保管单位出具的未就业证明。
其它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 办理流程
申请单位先在网上进行注册,并填写相关信息,然后备齐相关书面材料到受理部门进行现场申报。
受理部门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并约定补正的期限。逾期仍不能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受理部门对予以受理的材料进行整理、复核,在10个工作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规定,对初审材料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审核通过后,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审核通过的意见反馈受理部门,并将审核通过的落户名单汇总至上海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办公室,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办公室将名单转发至各区县公安部门。审核未通过的出具书面《不予审批决定书》。
受理部门根据审核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批复、落户确认单、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等批件制作。
申请单位凭相关证明领取批件后办理户口迁移、申报、人事档案调动等手续。
第八条 轮候办理
留学回国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根据本市有关规定实行年度总量调控,按照审核通过的先后顺序,自动进行排队轮候。超过当年调控总量的,继续予以受理并审核,审核通过的,依次进入下一年度办理。新的额度获得前暂停名单发送、批件制作。
第九条 家属随迁条件
符合落户条件的留学回国人员,其配偶和16周岁以下或16周岁以上、在普通高中就读的子女属随迁范围。
回国后结婚的配偶按照本市投靠类政策办理。留学生落户由公安机关户政管理机构制作,用以记载和留存住户人口的基本信息的法律文书。户口是住户和人口的总称,计家为户,计人为口。海归上海落户派出所的户籍民警,负责登记造册、记录各家成员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成员关系等各类资料。
申请人配偶需随迁的,应在申请人提出申请时一并提出;配偶暂未回国的,可在回国后申请补办落户手续。
申请人子女需随迁的,如子女在国内出生,须在父原户籍地办理出生登记后一并提出;申请人在上海落户后再提出补办随迁的,按照本市投靠类政策办理。如子女在国外出生,应在申请人提出申请时一并提出;暂未回国的,可在回国后申请补办落户手续。
第十条 家属随迁需提交的材料
《留学回国人员配偶申办上海常住户口申请表》。
配偶和子女户口簿、、在沪落户地址证明、配偶国内学历书、子女出生证明及签证、出入境记录);
16周岁以上、在普通高中就读的子女需随迁的,提供学籍证明。
配偶在本市有工作单位的,提供劳动合同、单位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原来在外省市有工作单位的,提供原单位同意调出或已离职证明。
放弃随迁的,提供居民户口簿和及书面放弃随迁承诺书。
其它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法律责任
申请单位和留学回国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规定,为其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性负责,严禁弄虚作假或者伪造。如有弄虚作假或者伪造行为的,根据其情节轻重,暂停或取消其申请资格,并记入本市社会征信系统。对通过虚假材料骗取本市常住户口的,注销其本市常住户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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